68.罚金若不全部缴纳 发现财产随时追缴——关于罚金的缴纳的规定

       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何某某委托取其亲属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代何某某缴纳罚金二千元,何某某及其亲属都认为,以前不少涉及罚金案件都是空判,只要何某某的四年有期徒刑期满了,剩下的八千元罚金就可以不再缴纳了。何某某及其亲属的看法合法吗?
       何某某及其亲属的看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适用广泛。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出现罚金执行难,空判率高,影响司法权威的情况。造成罚金空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判决时罚金数额确定得不科学,远远超出犯罪分子的个人经济能力,有的是罚金执行机制不健全,该执行没有完全执行,也有的是犯罪分子经济状况发生变化.难以再执行原判决确定的罚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上述情况作了修改,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可以减免罚金的情形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修改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明确由人民法院裁定的程序。此外,将原文由一款调整规定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如何缴纳罚金和追缴罚金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罚金应当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指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一般说来,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罚金的缴纳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确定。
        对于犯罪分子期满不缴纳的,包括未缴纳完毕的,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所谓“强制缴纳”,是指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扣划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对于根据上述规定采取强制缴纳措施仍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的,应当随时追缴。所谓“追缴”,是指人民法院对没有缴纳或者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被执行人,在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予以追回上缴国库。这种情况下追缴财产,实际上仍是执行原判决判处的罚金刑。这样规定,就使得那些在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时采用各种手段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承担罚金刑的犯罪分子,或者在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时,一时不能缴纳或者全部缴纳,但事后有了执行能力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至于落空。
另外,赋予人民法院随时追缴的权力,也增强了罚金刑执行的威慑力。
        第二款是关于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分子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就是通常所说的“天灾人祸”,如遭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以及其他一些导致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情形。对存在这些情形的,根据本款规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需要注意的,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是延期缴纳或者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以延期缴纳或者减免罚金。只有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等原因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才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
       “延期缴纳”,是指期满不能缴纳或者全部缴纳的,给予一定的延长期限缴纳罚金。具体延长多长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经济状况、缴纳困难原因预期消除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延期缴纳罚金、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均涉及对原判决的变更,程序上应当严格。根据本款规定,罚金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需经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何某某没有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罚金,剩下的八千元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何某某的四年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后,发现何某某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均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