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量少也要罚 量大处极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尼日利亚籍男子奔士(OgooBezeNwoke),1977年1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2011年9月20日,奔士从尼日利亚到泰国曼谷,认识了一个叫马吐(Matue)的加纳国人,奔士按马吐的指示来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市。在那里,马吐以4000美元为条件让奔士携带毒品到中国成都市。2011年10月5日,在吞下了50粒毒品后,奔士拿着马吐给的1500美元和曼谷到成都的往返机票,踏上了曼谷至成都的TG618次航班。2011年10月6日,这名外籍男子在飞抵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后接受入境检查。受检期间,其拒绝进食和饮水。成都海关旅检现场关员与海关缉私局警员对其进行检测,结果,外籍男子在医院里陆续排出50粒用塑料薄膜包装的柱状物品。经鉴定,这些物品正是毒品海洛因,含量为76.08%,净重746克。2011年10月9日,奔士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奔士的行为应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本条是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长期吸食、注射毒品会导致人的体质和素质下降,财富流失,不思正事,甚至造成死亡。对中华民族而言毒害更是心头之痛,灾难深重的中国近代史,就是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鸦片贸易而引发的鸦片战争为开端的。因此,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只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不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该款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本条第二款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近年来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本款具体规定了适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五种情节。
       本条第三款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四款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五款是关于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六款是关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利用”是指毒品犯罪分子采取雇佣、收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致使未成年人参与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行为。如让儿童携带毒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把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而犯罪分子在幕后操纵、指挥、策划等。“教唆”是指毒品犯罪分子指使、引诱未戍年人进行毒品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本条第七款是关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其中“多次”是指两次以上,包括本数在内。“累计计算”是指将犯罪分子每次未经处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相加。 
奔士采取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且数量高达净重746克,依法应予严惩。2012年5月16日,奔士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收财产,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