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应当聘任法制教育教师 可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关于学校聘任法制教师和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的规定

         2014年7月18日,海南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各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大中小学法制教育全过程,重点抓好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中小学要聘用1至2名专人或兼任法制教育课教师。
      《意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育计划,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不得挤占或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意见》强调,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由思政课教师担任,专任教师不足的可由班主任或其他科任教师兼任。中小学要聘用1-2名专任或兼任法制教育课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多校共同聘用法制教育课教师的方式。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担任法制教育专任教师。高等学校要根据法律基础课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专、兼职任课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的规定。
       所谓“聘任”,即聘请担任某一职务。所谓“专职”,即由专人担任的职务。与专职相对应的是“兼职”,即指在本职之外兼任的其他职务。
根据本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思想品质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法制教育工作的教师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从事本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各年级、各班级的法制教育工作。聘任的方式既可以是专职的,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兼职的,兼职方式如聘任有关班主任老师、从事思想品德教育的老师、从事政治理论课教育的老师,以及从事党团工作、少先队工作的有关老师,让其兼任法制教育的任务。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学生从小树立起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积极预防犯罪的意识,以有效地顶防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制观念,帮助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向其传授、讲解有关法律知识,组织、举办有关法制教育的活动等等。
       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应当切实搞好法制教育工作,认真讲课,互相交流经验,共商法制教育的计划、方式、步骤等,使各年级之间的法制教育具有连贯性、衔接性、系统性。学校要及时组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总结教育经验,改进教育方式,调整教育计划,提高教育效果,表彰先进、鼓励后进,并因情对专职或兼职教师作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充实、加强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切实搞好全校、各年级、各班级的法制教育工作,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
       所谓学校“根据条件”,主要是指学校根据自身的经费条件、地理条件、学生人数、学生品行状况、教学设备情况等多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所谓学校“可以”,在本处主要是许可、允许的意思。法律、法规中的“可以”二字,不同于“应当”二字。在法律、.法规中,“应当”属于硬性规定,违反了“应当”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即视为违法,而“可以”,则属于弹性规定,具有“两可”的含义,照“可以”的具体内容办事,是合法行为,而未照“可以”的内容去做也不为违法。当然,“可以”有时还具有提倡的含义,具体则应当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去正确理解。
       所谓“辅导”,即帮助和指导。因此,本处所指的“校外法律辅导员”,是指经学校聘请,由校外有关人士对学生的法律学习、法制教育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的人员。
       海南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