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捉奸不成反酿祸 敲诈勒索自坐牢——敲诈勒索罪

       鲁某和妻子雍某的感情一直都不是很好,最近他们又闹起了别扭。鲁某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这次妻子和他闹别扭就更让他怀疑了。这天,鲁某发现妻子在打扮完之后走出了家门,于是就偷偷地跟踪着妻子来到一家宾馆。尾随妻子的鲁某看到妻子在服务台登记了308号房间,这疑心就更大了。于是他一边监视,一边用电话通知了朋友江某和何某,他告诉他们有急事要他们帮忙,叫他们赶快到宾馆来。江某和何某赶到之后,鲁某便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了他们。三人一商量,决定一起去捉奸。

       他们一起来到了308号房间,叫开了门。他们看到鲁某的妻子雍某和一个陌生男人刘某在房间里。于是二话没说就以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刘某进行殴打。打过之后,鲁某便责问刘某想要如何解决这事。刘某听了鲁某的话,连称自己对不起鲁某,并且提出自己愿意补偿鲁某一万元钱。鲁某听到刘某这样说,便敲诈他说至少要他拿五万元,否则还要挨打并将此事告诉刘某的工作单位。刘某被逼无奈,只得按鲁某的要求写了一张“今欠鲁某人民币五万元整”的欠条。刘某写完欠条之后,鲁某就把妻子赶出了宾馆,又在该宾馆登记了412号房间,叫江某和何某将刘某押到412号房间,要刘某打电话筹钱,自己则留在308号房间。刘某到了412号房间之后,就给自己的同事小丁打电话,称自己有急事需要五万元钱,叫同事把钱送到该宾馆的308号房间。小丁筹到四万元现金后就把钱送到了宾馆的 308号房间,交到鲁某的手里。鲁某拿到钱之后,来到了412号房间,称一人做事一人当,让江某和何某离开宾馆,自己则押着刘某,催着他把剩下的一万元凑齐。刘某只好又给朋友打电话,并要朋友将钱送到宾馆的412号房间。

      正在鲁某和刘某等着刘某的朋友送钱的时候,警察来了,因为鲁某的妻子雍某在离开宾馆后担心鲁某把事情闹大,所以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鲁某当场被抓获。

       在这件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定性,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因为被告鲁某等人抓住了第三者刘某的隐私后,为了非法获得刘某的钱财,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逼迫刘某交出钱财私了。刘某由于受到被告鲁某等人的控制,为了保住自己的名誉,只好用电话求助同事借钱交给被告人鲁某。在这个过程中,鲁某在与第三者刘某私了时要其交出钱财,并将刘某押至其指定的另一个地方,限制刘某的人身自由,从主观方面来分析,被告人鲁某是为了达到非法获取刘某钱财的目的,而采取了绑架的行为。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应认定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被告人鲁某以捉奸为名,对第三者刘某进行暴力殴打,致刘某受轻伤。殴打后,被告人鲁某又逼迫刘某交出五万元,且客观上被告人鲁某已经从刘某处非法获取人民币四万元,另外一万元为未遂。因此,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鲁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鲁某捉到刘某与其妻在一起时所采取暴力殴打刘某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被告人鲁某这一暴力殴打行为完全是出于气愤所致。殴打后,被告人鲁某并未立即要刘某交出身上所带钱财,因此,这与抢劫罪中为非法获取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是有本质区别的,二是被告人鲁某提出如何解决时,刘某先是赔礼,并主动提出给被告人鲁某一万元私了,然而被告人鲁某提出至少要给五万元才可以私了。刘某为保住名誉,被迫同意给被告人鲁某五万元。因此,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刘某由江某和何某押到另一个地方,限制了刘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鲁某此行为的目的不是绑架刘某,而是要求刘某履行“欠条"的承诺,以达到其非法获取五万元的目的。这可从刘某给同事借钱说有急用的电话中得到证实。因此,被告人鲁某的行为只能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最后判决鲁某等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