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国家意志 行为规范——法是什么

           读初中三年级的李法平,星期天在市图书馆里浏览,无意中在一本杂志的封面上看到一个自己不认识、笔划很多、结构复杂的字,出于好奇,他把这个字抄写在一张小纸上,拿回家里问爸爸。爸爸看了看,原来这个字是这个模样——“灋”,爸爸说,我不认识,你查一下字典吧。李法平赶紧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结果是“灋”同“法”。乖乖,原来这个字竟然就是李法平名字中的第一个字。       “灋”是法的古体字,所以《现代汉语词典》中载明“灋”同“法”。西周金文中已有此字,春秋战国之交开始广泛使用。据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字典即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灋”有三种含义:一是灋即刑。“刑”意为“刭也”,强调的是杀戮、罚罪。二是法“平之如水,从水”,理解为法有公平、正义的意蕴。三是法有神明裁判的意蕴。“廌”亦作“獬豸”,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性中正、辨是非,“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据说在审判时,被廌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之人,所以“去之,从去”。这是古代人常使用的一种裁判形式,即借助“神意”来判断某人是否有罪。从词源上我们可以看出,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李法平在市图书馆看到的封面上印着一个好大“灋”字的杂志肯定的一本法学方面的杂志。         从历史上看,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法”的用词不同,对其词义理解也不同,这反映出各个国家对法的评价、理解和期待不同。但通过梳理对法这种现象认识存在的多样性,也能发现它们之间存在共同性。        我们今天所讲的法或法律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在古汉语中,“法”与“律”最初是分开使用的,含义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合称为“法律”。在古代中国,法与刑、法与律含义互通。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吕刑”。至春秋战国时期,出现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商鞅变法,又改法为“律”,萧何继之作《九章律》。此后,历代封建王朝一般把刑典称为律,只有宋朝称作“刑统”,元朝称作“典章”。        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清段玉裁所著的《说文解字注》云:“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它有规范、统一人的行为之意,“律”意指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据我国历史上最早解释词义的书《尔雅·释话》篇记载:“法,常也;律,常也。”早在秦汉时,就有人将“法”、“律”两字连用,合为“法律”一词。如西汉晁错称:“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同时,“法”与“律”二字已同义。所谓“商鞅改法为律”,不是商鞅改掉了“法”这个名称用“律”来代替,而是说“律”中就有“法”。据《唐律疏义·名例》称:“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应当指出,在我国历史上,“法”、“律”二字虽可解为同义,但也有所区别。一般来说,法的范围比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规则,尤指刑律。但总的来说,“法”、“律”两字一般是分开用的,“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         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综合中国和西方的法和法律的含义,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法”是个多义词,有平、正、直的含义。在法学中,“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法律”是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它由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法”与“法律”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能简单混同。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例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讲的“法律”就是广义用法。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中所讲的“法律”就是狭义用法。      法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外在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解释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三、法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利导性;四、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五、法是可诉的行为规范,是法官办案的主要依据和规则。法的上述五个基本特征中最重要的特征莫过于国家意志性和规范性。       法的国家意志性是指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实施。法有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国家创制的。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规定人的行为及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模式、标准和方向,给人们的行为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界限。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有法才有人民的天下,有法才能使百姓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有法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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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规范国家司法程序 保护主体合法权益——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概说

           2011年12月某晚,贾某经营的茶楼正在播放的录像带,被该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没收。后该区公安分局以录像带含淫秽内容为由,以治安处罚裁决给予贾某治安罚款2000元。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维持了原裁决。徐仍然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撒销区分局对其罚款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时区公安分局提交的录像带系处罚决定作出后又重新收集的,当时没收的录像带已丢失。据此,区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撒销区公安分局对贾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诉讼法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七个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范畴。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方面的法律10部。        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如当事人自行解决即和解,或者经由第三方调解或者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中,显然诉讼是一种强有力的公力救济方式,国家权力的使用以及对诉讼结果的确认,往往使诉讼成为一种合法的、最有效的、从而也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诉讼是一个“劳民伤财”“有害和气”的过程,但是,当真的要面对诉讼的时候,也不用恐惧,法律制度的设计是以公平、合理为价值追求的,要获得法律的保护,最好对相关规则能有所了解。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但这三大诉讼法各自要解决的实体问题的性质不同,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行政诉讼法所要解决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问题。         三大诉讼法同是程序法,所以,在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许多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都是相同的。例如,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等。但是,三大诉讼法在任务、目的上的差异,使得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例如在证据制度上, 证明责任的划分、证明标准的要求都有一定的差异;在回避制度上,回避人员、回避事由都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规定了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制度和程序,有效保证了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规范了证据制度,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还对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行政案件10万余件,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纽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某些类型的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公民被起诉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依法应诉。        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共仲裁各类经济纠纷50多万件,案件标的额达到人民币7000多亿元,对于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为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我国还制定了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定为法律。目前,我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万多个,人民调解员467万多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         总之,七个法律部门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把国家各项工作、社会各个方面纳入了法治化轨道,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法律已经成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也为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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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规定犯罪与刑罚 强制手段最严厉——刑法概说

           王某因做水果生意向李某借款7万元人民币,因生意亏本而到期未能归还。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讨后,王某为逃债长期在外打工。李某千方百计打听到王某的下落后,邀集自己两个朋友,赶到王某在外地的住所,将其捆绑后押到一朋友家中关押。然后李某打电话给王某的妻子,要其在3天内归还7万元欠款,否则王某性命难保。王某妻子当即报警,后来李某及其朋友被捕。这个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而实施绑架、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李某及其同伙实施了绑架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很相似。但是,从李某的目的来看,其是为索要债务,而且该债务是合法的,所以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因此,这个案件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六个法律部门,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和给犯罪又什么制裁的法律。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刑法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它规定的是什么会对国家、社会、公民产生重大危害——犯罪的问题。在刑法里规定了十大类犯罪,400多种具体罪名,涉及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第二,它规定了严厉程度重于其他法律对犯罪的强制手段——刑罚。刑法的惩罚手段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对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罪的人判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其人身白由、政冶权利、财产权利,甚至还可以剩夺其生命,其正是关乎生杀予夺,而这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严厉的处罚手段、所达不到的强制程度。刑法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        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并对刑罚的具体运用作出了规定;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十类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刑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遵守刑法规范,不得肆意侵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每一个人都有必要学习、了解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而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犯一些完全可以避免的法律失误乃至错误,避免因为突破法律的红线而给自已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通过对刑法知识的了解,还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法律行为,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在活动中充分考虑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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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公平和谐适度干预 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社会法概说

          女职工王某于2010年8月入职东莞某公司。劳动会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000元。2011年9月,王某发现自己怀孕。2012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某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女性生理特点,明确的规定了不能辞退的条款,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更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四项即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因为王某处在孕期,所以某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五个法律部门,是我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料。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譬如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是弱势主体,因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上,规定的更多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即劳动者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校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就是切实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市场经济会自发的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治途径即制定和完善社会法是改变这种失衡局面的必然选择。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社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我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了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了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了工会法,并先后两次进行修订,确定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确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国务院还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确立,为中国政府依法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制保障。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大,逐步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社会经济组织,从单位职工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从城镇扩大到农村。国务院还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国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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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宏观经济管理规范 调控公共经济活动——经济法概说

           2012年1月15日,老马到单位财务室领工资,财务人员告诉他,本月要代扣他个人所得税45元。老马问财务人员税款是怎么计算出来的,财务人员说是按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出来的,具体算法说不清楚。老马有个亲戚当律师,于是老马咨询当律师的亲戚,律师告诉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现行计算方法为:        {(总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因为老马本月总工资为5105元,三险一金为105元,免征额为3500元,查阅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税率为3%,速扣数为0元,所以本月老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5105-105-3500}X3%-0=45元        个人所得税法属于税法范畴,税法属于经济法范畴。        经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四个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部和一大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我国制定了预算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不断健全税收制度;制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对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了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农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制定了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法律,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        我国重视通过法律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有序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借鉴国际经验,规定禁止仿冒、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我国依法对财税、金融、外汇、投资等体制进行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管理体系。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我国积极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承担的义务,不断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外贸易体制,规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了贸易救济制度以及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增长,进出口总额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010年我国出口占世界出口的比重达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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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规范行政管理行为 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概说

           2011年9月,郭某驾驶着一辆超载货车运送一批货物从A省开往B省。在A省行驶时,被路政管理人员查获,并依照法定程序罚款500元,但未采取纠正措施。郭某驾驶超载车继续行驶,当行驶到B省某县时,又被该县交通局路政管理人员查获。郭某一再声明,自已已经在A省被罚过款了,并出示了在A省被罚的罚单,但仍然被路政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郭某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了该县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而在罚款领域确立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科处一次行政处罚,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A省的路政管理人员对郭某驾驶超载货车运送货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后,B省某县的路政管理人员再次给予其罚款处罚,构成了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反,县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县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依照《行政处罚法》法做出的裁决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行政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三个法律部门,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的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行政法方面的法律79部和一大批规范行政权力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我国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范,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我国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 我国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我国还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和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民教育制度;制定了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医药卫生制度;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枪支管理法、消防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看守所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共安全的制度;制定了公务员法、 人民警察法、驻外外交人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制定了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度;制定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繁荣文化的制度。         行政相对人应当自觉遵守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以行政法为依据,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使行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听权),特别是对违法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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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调整商事活动 规范商人行为——商法概说

           2011年4 月,甲公司为黄某等职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并未指明受益人。同年8月7日,黄某在回家途中突然遭遇一场车祸当场死亡。由于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同年10月23日,该公司在黄某之妻的委托下,从保险公司代领了5万元的保险赔偿金,这笔赔偿金黄的家人并没有得到,而被该公司私自扣留了。         为此,黄的父母、孩子以及妻子等法定继承人要求甲公司给付其帮忙代领的保险赔偿金。但该公司告如他们该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而是公司为了弥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所以这笔保险赔偿金应归公司。四位法定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给付四原告保险赔偿金5万元。单位为职工投保后,谁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本案涉及保险法,保险法属于商法的范畴。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商法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二个法律部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鉴于民法、商法内容丰富,我们对民法、商法分别概说。        本篇对商法进行概说。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内容。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各个方面法律规范的完善,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纠纷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企业投资者和管理者来说,了解商法知识更是一种必需。如果想投资办企业,您就需要了解可以有哪些可供选择的企业形式,了解怎样去成立一个企业,了解设立企业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了解企业从设立到终止过程中容易发生法律纠纷的事项从而把问题“扼杀在萌芽中”,同时还需要了解作为投资资者会有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不得为哪些行为。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多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其中公司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这样来描述什么是公司:公司是一种组织;要成立公司这样的组织,.需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步步设,立,最后登记成立;股东向公司投资换得股权,股东凭此可以行使股东权,比如分得利润,管理公司;但是股东向公司投入的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得任意撤回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出资,对公司财产的管理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来集体决议处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与公司法联系密切的有证券法。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来筹集资金,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来获得经济利益。证券的发行、承销、上市、交易等都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是证券法明确禁止的。另一部与公司法密切联系的法律就是企业破产法。一方面,破产法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下建立了清偿债权和了结债务的公平程序;另一方面,破产法中的破产和解、破产重整制度也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一种自我拯救的途径。因此,不管是企业管理人还是企业的债叔人,都有必要了解企业破产方面的知识。如上述案例所适用的保险法,涉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方面的知识,也是如今需要普及的。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返还四原告保险赔偿金5 万元。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单位为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的情况下,单位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但不能享受保险合同中的利益,职工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并可据此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对保险金则享有继承权。本案中,黄某在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四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被告在代四原告代领保险赔偿金后,私自扣留保险赔偿金拒不给付的行为侵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该予以支持。        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主体制度;制定了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商事行为制度,我国的海上贸易、票据、保险、证券等市场经济活动制度逐步建立并迅速发展为推进改革开放,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我国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条件、程序、经营、监督、管理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等作出规定,确定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应当尊重中国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及中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互利、给予优惠、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等原则,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更好地体现平等互利和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中国多次对这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截至2010年底,中国共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074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1078.58亿美元,充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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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贴近生活贴近实际 平等主体一视同仁——民法概说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商法合为一个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第二个法律部门,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民法商法方面的法律33部和一大批规范商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鉴于民法、商法内容丰富,我们这里拟对民法、商法分别进行概说。        本篇先说民法。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大法,更贴近生活,贴近社会实际。我们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与民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一个人出生后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存权、被抚育和监护权;到了六周岁,就享有受教育权;成年之后,就享有签订合同的自由;到了法定年龄,享有结婚权、生育权;年老生病时,享有退休权和病退权、医疗保险权;死亡前享有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         我们生活的每一天实际上都在与民法打交道。每个人衣食住行更离不开民法。买米买菜、买衣买鞋、买房买车,就与出卖方发生买卖关系;请人做衣服,就与加工承揽人发生加工承揽关系;租房,就与出租人发生租赁关系;乘车乘轮船乘飞机,就与承运人发生旅客运输关系等。如江西省萍乡市普通市民老唐,2011年8月30日是他生活中普通的一天,早晨起来老唐去菜市场买了菜,回家吃过早餐骑自行车在上班路上不小心撞伤了一位老太太,因为出门忘了带钱包老唐只得向刚好路过的同事借钱支付老太太的医药费,傍晚家里来了客人,赠一台小型收录机给他即将上大学的儿子,一会儿邻居敲门进来说,“下午收水费的来了,你家人都出去了,我为你代交了水费”, 妻子回家说,“今天买衣服发了小财,营业员多找给我50钱”,晚上一阵大风,把他家阳台上的花盆吹倒,砸碎一楼住户的石棉瓦屋顶和一些家什。实际上,这一天老唐身上发生了一系列法律关系或问题:早晨买菜他与卖菜人之间发生了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关系;上班路上骑自行车不小心撞伤了一位老太太,由此可能产生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出门忘了带钱包向熟人借钱支付老太太的医药费,他与熟人之间因借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客人赠一台小型收录机给他即将上大学的儿子,这是一个赠与民事法律行为;邻居代交了水费,这实际上是一个无因管理的问题;营业员多找了钱,这在民法上叫做不当得利: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碎一楼住户的石棉瓦屋顶和一些家什,他将要承担悬置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属于民法调整的事情。公民与民法联系紧密。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犯罪,不触及刑律,但他每时每刻都在和民事法律发生关系,不管他是否意识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比如夫妻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买卖关系双方是平等的,租赁关系双方也是平等的,意思自治,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民法的内容极其广泛而丰富,例如,民事主体制度,主要解决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问题;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解决结婚、离婚、收养、继承等问题;物权制度,主要解决财产的归属和占有问题;债权制度,主要解决财产流转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其中合同是产生债的最普遍依据;知识产权制度,主要解决智力成果的归属和利用问题,包括著柞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根据权利义务一效的原则,当事人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夫妻关系确立后,就意味着应承担相互扶养义务,对子女应尽抚育和监护的义务;租房应承担交租金等义务;借车应承担保管、合理使用和届时归还的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应承担按时按数还债的义务。         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陆续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了侵权责任法,完善了侵权责任制度;制定了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颁布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一大批法律法规。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先后多次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立法原则、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对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法律保护。截至2010年底,中国累计授予各类专利389万多件;有效注册商标达460万多件,其中来自17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有67万多件。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0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7.07亿件,行政处罚案件9300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25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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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宪法配套规范 首要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概说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农村青年彭小龙和张小虎都发给了选票。在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资料中,反复强调换届选举工作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彭小龙和张小虎都是学法积极分子,一天,彭小龙问张小虎,“你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张小虎不假思索地说,“既然是组织法,我想一定属于行政法。”张小虎的说法正确吗?        张小虎的说法不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属于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而是属于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宪法相关法方面的法律38部和一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我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为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实现国家统一,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了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了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这成为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反分裂国家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建立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制度,捍卫了国家的根本利益;制定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民族、宗教、信访、出版、社团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我国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国情和实际,我国不断修改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        我国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目前,依据宪法和法律,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此外,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11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三是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保障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平等享有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维护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        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维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务院还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目前,我国共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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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最高法律效力 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概说

            上世纪九十年代,安徽蚌埠一个普通的农民庞文全,曾多次就农村中的问题向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写信。第一封信他提出了“盼中央把农业放在首要位置”等建议,第二封信发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呼声,第三封信提出了“开发方邱湖”的设想,第四封信揭露了“某些干部以权谋私、大吃大喝、摆阔气、讲排场”等不良风气。庞文全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他不仅一一收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复信,而且被一一采纳。中央关于坚决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反腐倡廉之风的兴起,都和他的意见、建议有一定的关系。当时,还有北方某大学附属中学初二地理环保小组的1O多名同学致信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总理朱熔基,就加强全杜会的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捉出了十项建议。朱总理对此作了批示,并要求“促进全国人民提高环保意识。”         普通农民庞文全和1O多名中学生所做的上述事情,都涉及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是人民监督权的一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也屡次提到:“宪法者,人民权利保障书也。”公民只有充分了解自己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才能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其他法律只是就一个方面做出规定,如刑法是认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了罪怎样处罚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怎样“打官司”以及处理案件要经过哪些程序的法律。         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一般法律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可以比喻为“母子关系”,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其次,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最后,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修改宪法,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而一般的法律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就可以生效。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至今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2018年进行了五次修正。我国现行的宪法,主要内容包括序言和四章共一百三十八条。         批评、建议权就规定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里,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批评、建议指向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时,我国公民享有的批评、建议权具有制度保障,如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信访举报制度、新闻监督制度以及其他制度。         上述案例中, 普通农民庞文全和1O多名同学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并行使批评、建议权。他多次就农村中的问题向党中央和江泽民同志写信,就是在行使批评、建议权。从宏观上来看,加强人民监督,保证公民行使批评建议权,才能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才能使政府取信于民,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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