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兰新龙受贿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卷,特别是参加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无异议,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具有自首情节。案卷第15页记载,2008年9月27日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被告时说:“你在前面的交待材料中说伊怀安在收某厂旧账提成中给我两万元是有这回事吗?” 说明被告在侦查人员还未对其讯问前就已经如实的交待了自己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是侦查人员当时没有掌握的。在案卷第36页收入了被告2008年9月26日所写的交待材料。显然,被告具有自首情节。
二、在被告收受伊怀安2万元感谢费的过程中,被告自始至终是很被动的。案卷第42页记载的伊怀安证词称其送2万元给被告时“心里想兰新龙在工作上支持了我”,可见此2万元是伊怀安主动送的,不是被告索要的。送钱的地点是伊怀安家里,被告是被伊怀安打电话叫去的,伊怀安拉着被告到一个卧室里,将钱塞进被告袄子两边的衣袋中,然后说“谢谢,快走”,便将被告推出卧室。当被告推辞时,伊怀安按着被告不让被告将钱丢出来(见案卷16——17页)。可见被告在收受伊怀安2万元感谢费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是很被动的。
三、被告收受的款项数额不大,并且能主动退赃,有明显的悔改表现。
四、被告系初犯、偶犯。被告平时为人善良厚道,工作认真负责,此次收受伊怀安2万元感谢费只因一时糊涂,一念之差。经过这件事,被告必然会吸取教训,不会重犯类似错误。
五、今天法庭调查时,被告对起诉书对他的指控没有表示任何异议,按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从宽发落,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远宏
2008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