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9.及时制止 适时报案——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该如何处理

           鲁小梁今年13岁了,平时在学校不但不好好学习,还到处惹祸,经常和同学打架。 一天,经同学小王向班主任郝老师汇报,说鲁小梁前些日子加入了“兄弟会”,正在向低年级同学收受保护费。“兄弟会”是一个以欺压本校低年级学生、索要财物为主的少年团伙,在周围的学校里都有极坏的评价,郝老师得知后,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是关于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      “不良行为的团伙”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自愿结合、多次实施一种或多种不良行为的3名以上的人所组成的群体。未成年人具有结群性的持点,他们在与朋友、伙伴交往中的互相影响极大。未成年人具有对群体的依赖性和归属感,这是因为生理上的不成熟使其只有在群体内才有一种获得保护的安全感,于是,他们往往组成一些志趣相投的某些个人的联合体——团伙。未成年人参加的不良行为的团伙往往靠“哥儿们义气”聚集在一起,很容易向犯罪团伙发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时,应当及时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阐明其危害性,对于组织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未成年人还得责令其解散该团伙;对于积极参加此类团伙的未成年人应当教育其停止参加;对于被胁迫参加的则应向其说明家庭、学校和社会对其强大的保护力量,告之不用担心;对于被教唆和诱骗参加的则应向其阐明是非,使其辨清是非黑白,不再被教唆和诱骗参加到这种团伙中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该团伙有犯罪行为的则应向公安机关报告,必要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的转学工作,让其摆脱周围不良伙伴的影响。                   公安机关在其日常工作中应当及时、有效地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情的恶化,防患于未然。公安机关对团伙的核心成员和骨干分子除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外,必要时得对其实行拘留、收容教养、派送工读学校就读等措施,以及时对其进行矫正,防止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趋向严重;对一般参加人员,除了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外,还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也可送工读学校学习或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参加犯罪团伙的未成年人有包庇行为,应予制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郝老师得知后,应该马上主动找鲁小梁进行劝导、教育,予以制止,让鲁小梁脱离“兄弟会”这样的不良团伙,并应该及时和他的父母沟通,让他们也对鲁小梁进行教育、引导,让他早日脱离“兄弟会”,恢复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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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旷课及时联系家长 夜不归宿报告公安——中小学生旷课、夜不归宿应如何处理

           正在读初三的小彬是个爱玩的孩子,常常和同学一起出去游玩,有时玩得尽兴时甚至旷课。随着中考的日益临近,小彬感到学习的压力很大,想和同学一起去外地玩两天放 松一下心情。他和父母说了他的想法,但是由于临近考试,父母让他让他安心学习,没有同意。小彬很生气,觉得父母不理解他。于是,他偷偷和同学们一起去外地游玩了而且夜不归宿。针对小彬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是关于中小学生旷课、脱离监护、夜不归宿,学校和家庭等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旷课是学校所不允许的违纪行为,未成年学生旷课势必影响学习成绩,也容易造成未成年学生在旷课的时间里流浪街头,参违法犯罪活动,影响社会治安,当中小学生旷课时,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给未成年学生关心和爱护。因此,本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学校在中小学生旷课时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能马上获知未成年人旷课的消息,便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一步了解未成年学生旷课的原因,做好教育的准备。同时,学校通过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交流之后了解学生没有上课的真正原因,可以避免对旷课学生的误解。如果发现旷课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不知道情况的,那么学校应当协同他们继续查明真相,了解未成年学生旷课的原因,必要时请求有关部门帮助调查。       学校在查明中小学生旷课的真相之后,除了个别情况以外,应当按照学校纪律对其进行处理,防止其以后再次旷课。老师也应当及时做好补课工作,使旷课的中小学生能跟上教学进度。        学校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学校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学生旷课的问题。学校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应当加强个别教学,从实际水平出发,采取多种形式,使之逐步达到教学计划要求。学校要因人制宜地安排教学,注意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激发学习兴趣,以避免因学习成绩差而发展成为学习、品德“双差”,严格防止学生旷课、逃学问题的发生。       夜不归宿对未成年人危害较大,是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之一。一般而言,绝大部分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时会及时查找未成年人的去向,并与学校、亲友取得联系。在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回家后多数能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以后再次离家出走。但是也有部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往往麻痹大意,放松警惕,以为自己的孩子当日未回家可能到奶奶、姥姥或其他亲友家中了,特别是那些常常在外留宿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更是具有这种心态。这样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容易失去及时寻找未成年人的机会,等过了若干天以后才发现自己的子女或被监护的人已失踪或者出了其他问题了,再去寻找就非常麻烦。因此,任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已经深夜还未回家时都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查找未成年人的去向。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寄宿的,由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可能及时地知道未成年人是否夜不归宿的情况,而且大多数寄宿在学校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离学校很远,其没有及时查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而未成年人寄宿的学校则比较容易发现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情况。因此,对于在学校寄宿的未成年人,学校负有及时查找未成年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并及时寻找他们的义务。当然,必要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寄宿制学校在自己寻找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同时,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       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被他人容留过夜,容留未成年人过夜的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问意。如果是在紧急的情况下,如在半夜三更,是应未成年人请求而让其留宿的,此时,为了避免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担心焦虑,也为了避免寻找者做无效的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及时通知的,则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                  针对小彬这种情况,小彬所在的学校和父母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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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加强家庭学校教育 预防制止吸烟酗酒——防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

           小敏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从去年开始和学校的高年级“小混混”及本班几个同学在厕所吸烟。而由于不敢向家里要钱来买烟,他们欺负低年级的同学,向他们索要财物,若遭到他们的拒绝或者反抗,就对他们拳打脚踢,在学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事应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作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本条是关于防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规定。        吸烟、酗酒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社会问题。吸烟的害性在于吸烟时产生大量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一氧化碳、尼古丁和焦油,这些物质对人体的心肺功能造成很大的损害。一氧化碳可以使人体的红细胞失去吸氧功能,尼古丁使人产生依赖性而成瘾,焦油可以直接产生致癌作用。根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日吸烟在20支以上的人与不吸烟者相比,前者得肺癌的比率是后者的l0倍,气管炎、肺气肿为6倍。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生理和心理机能都未成熟,抵抗吸烟带来的危害性的能力较差,他们吸烟之后更容易导致上述后果。同时,吸烟对未成年人可以造成心理行为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开始吸烟往往同意志消沉、自暴自弃、失恋、模仿偶像与成人有关,这些心理状态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个性发展。未成年人吸烟之后一方面使得正常的人际交往出现障碍,另一方面则强化了他们与社会上不法分子交往的倾向,并且随着吸烟的数量和档次越来越高,经济开销也越来越大,常常由于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而走向偷盗、抢劫的犯罪道路。既然吸烟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极大,因此,未成年人不应吸烟,已染上吸烟恶习的应早日戒烟。       酗酒也称过量饮酒。酗酒的直接后果是容易患上酗酒综合症,即人体过多地依赖酒精的作用来维护正常的生活,一旦酒瘾发作时,做事情往往事与愿违,只要一活动就会出现发颤、抖动的感觉,并常伴有心率加决、瞳孔扩大、烦躁不安、产生幻觉等症状。同时,酗酒者可因酗酒造成自己的颓废、堕落,给家庭带来过多的经济负担,破坏家庭和睦关系,引发大量的车祸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酗酒的后果显得更为严重,酗酒导致他们身体机能损耗,记忆力下降,无法坚持学习,进而流浪街头,诱发违法犯罪活动和过早死亡。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加强家庭和社会教育与管理,本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并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如果经营场所肆意违反法律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兜售烟酒,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取缔其营业执照、勒令停业、罚款等,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和酗酒。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本案中,小敏的吸烟、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都是不良行为,学校和家长应积极引导、教育小敏,让他尽快改掉恶习,茁壮、健康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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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携带管制刀具 难免气盛伤人——杜绝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某个周末,小李在街上闲逛,看见一个地摊上摆满了各式刀具。小李来了兴趣,他蹲下来慢慢看,出于好奇,他问老板:“这东西有啥用啊?”老板看了看他,嘿嘿一笑,回答说:“小伙子,我这刀具啊可锋利着呢!你可以用它削水果啊。但是我觉得对于你们这些年纪的男孩子,这刀就更有用了。你想啊,随身带着把刀,到学校还有人敢欺负你?被人欺负了也能拿出来防身。”小李身形瘦弱,平时在学校就曾受身材高大同学的嘲讽和欺负。他想,要是有了这个东西,就再不用受别人欺负啦!当时他用零花钱买下了一把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一天,他与同学去学校,二人却因为昨天班级足球赛输了怪谁这样的小事发生了争执。当时两个人都很冲动,扭打在一起。但是因为两人身体素质实在太悬殊了——小李瘦弱力薄,小王却强壮高大,很快小李就处于下风了。小李心中气闷,联想到平时总是被别人欺负,所以心中只想着这次可再也不能输了!情急之下,他掏出在地摊上买的弹簧刀,不顾一切地向小王扎下去。小王当场血泪如注。后来小李被送入少年犯管教所服刑。        小李的行为属于由不良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人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要违背社会道德的不良行。”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种类的规定。       不良行为是指轻微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良行为是消极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所以,预防和消除犯罪必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实施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开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与教育,告知不良行为有哪些,以便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积极的防范与疏导。       本条列举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九类。小李先是具有上述九类不良行为中的“携带管制刀具”的不良行为。       由于携带管制刀具容易发生人身伤亡事件,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的范围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刮刀。只有依法规定的人员才能持有上述刀具。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将《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三棱刮刀,只能由机械加工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法律规定,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管制范围的各种刀具。对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关、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的,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并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       由于管制刀具均用于某种待定目的,未成年人除少数已就业并基于工作需要获准合法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以外,绝大部分的未成年人没有携带管制刀具的合法理由。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伤害,容易导致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一旦发现,应当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除没收管制刀具和教育未成年人以外,还得查清该管制刀具的来源,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当然,由于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因,少数民族的未成年人需要佩带刀具的,由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有关规定管理。但如离开本民族自治地区以外,也不允许佩带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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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针对社区实际情况 开展预防犯罪宣传——社区应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正南居民委员会所辖居民区地处上海南站,是一个集火车、地铁、长途客运为一体的交通枢纽地,外来人口流量大,各居民小区居住人口结构复杂,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因素较多。但正南居民委员会每年都利用学校假期组织所辖居民区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派出所民警、律师或者其他法律专家为未成年人讲法制课,教育未成年人慎重交友、不去商业性网吧和游戏机房,克服不良行为,做一个懂法、守法的人。功夫不负有心人,有耕耘就会有收获,近10年来,正南居民委员会所辖居民区未成年人犯罪率为零,正南居民委员会历年均被评选为上海市徐汇区或者漕河泾街道未成年人工作优秀集体或者先进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三条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本条是关于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的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基层政权,既不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它们是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也是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它们协助地方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在工作上应当接受地方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派出机关)的指导,并取得其支持和帮助。因此,它们既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得力助手,同时也是其社区内广大居民或广大村民的知心朋友。       进行法制宣传,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是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共同任务,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仅是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治安所必需的。因此,本法规定,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之一。未成年人均生活在各自的社区中,未成年人犯罪也大多在其生活的社区内发生,从而对其社区内的社会治安构成严重的威胁,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的事情,同时也是社区基层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条所指的“针对性”,主要是指针对以下实际情况、实际需要而言:地方基层人民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的实际内容、实际要求、实际步骤等;本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特点、动向与趋势;本社区内未成年人中存在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实际情况;本社区内未成年人及其居民或村民的预防犯罪意识高低强弱程度等实际情况;本社区内有关学校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中的教育计划、教育进度等实际情况;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等实际情况,如此等等。目的在于要求其法制宣传活动必须切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不搞形式主义,不千篇一律。       至于其法制宣传的“活动“形式,本条未作具体规定,也未作具体限制,关键在于必须符合城市居民的特点或农村村民的特色;采用并探索出一些分别为城市居民或农村村民所喜闻乐见的、有实际教育效果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正南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实际的、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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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父母负有直接责任 家庭学校密切配合——家庭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的应尽责任

            小钱是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他的妈妈很爱占小便宜。小钱每次帮妈妈去买东西的时候,妈妈都会告诉他让他问店员多要些东西。有一次,小钱悄悄地从商店里偷了一枝笔出来,他的妈妈非但没有批评他,还叮嘱小钱以后要注意“拿”的时候别让别人看见。小钱的妈妈这样做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本条是关于家庭在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中的应尽职责、家庭与学校应当密切配合等方面的规定。未成年人自出生时起,直到成年,他们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依赖性,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关怀、照顾、监督和教育。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其监督、教育、保护的义务。       本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中的“责任”,即职责、义务。未成年人在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过程中,无不潜移默化地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言一行的影响,其是非标准、荣辱观念、行为习惯等的形成,自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疑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因此,对其进行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教育,无疑也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为更好地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首先应当在思想上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真正清醒地认识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事关全国、全社会的大局,而且也事关其未成年子女的前途和切身利益,事关其家庭的荣誉。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带头学法、守法,从而对未成年人起到表率作用,并对其未成年子女更好地发挥其帮助、辅导作用。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严格要求,从小事做起,从不良习惯或不良行为抓起,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未成年学生分别在家庭、学校、社区和社会等空间内生活、学习或活动,因此,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家庭、学校、社区乃至全社会各种力量应当共同参与、互相配合,从不同途径、不同方面形成共同教育的合力,从而确保对其的教育在教育主体、教育内容、教育途径、教育时间、教育空间等方面具有立体性、多维性、全面性、整体性、综合性、连续性、衍接性和长期性。对未成年学生的预防犯罪教育也是如此,不仅是学校方面的事,同时,也是各家庭的事,因此,学校与家庭首先应当共同参与、密切配合,以期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与预防效果。       为此,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计划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取得家庭教育的密切配合。只有取得家庭的配合,才能发挥教育的综合效应。至于“告知”的方法,既可以是书面告知,也可以是口头告知。.                          本条所说的“针对具体情况”,主要是指针对下述具体情况: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针对其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家庭中的表现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假期中的表现、针对其交友态度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学校中不易暴露而在家庭中较易发生的不良行为等具体情况;针对其在家庭生活中、交友过程中、假期交往中偶尔或经常发生的严重不良行为等具体情况;如此等等。本案中,小钱妈妈的做法是错误的,父母首先应该在学法守法方面做未成年子女的表率,同时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法制教育。对于小钱的偷笔行为,小钱的妈妈应该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关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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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学籍——学校应妥善处理未成年学生的学籍

           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平时学习不认真,不尊敬老师,也不团结同学,二人经常一起欺负初中的同学,最近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本条所指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强制措施通常是在立案后,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前采取的,旨在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防止被适用者继续危害社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者最终并不一概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有罪,因此,不能把“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等同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其最终是否确已构成犯罪,还有待于进一步侦查和审判。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刑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同于被执行刑罚。       本处所指“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是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该一审判决即告生效。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因而转入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程序,根据我国实行的两审终审制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与抗诉,必须执行。如果确有错误,也只能在执行的同时依法通过申诉程序解决,因此,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一旦作出,即告生效。三是直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实际上的终审判决,不存在上诉与抗诉问题,因而自作出判决之日起即告生效,即使确有错误,也只能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诉等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由此可见,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来说,谁都无权确认其已构成犯罪,谁都无法肯定其最终必然被处以刑罚。因此,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的所在学校,应当为该学生保留学籍,学校不得因嫌弃、厌恶、歧视该未成年学生而取消其学籍,以充分保护该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接受文化知识教育的资格。即使该未成年学生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等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也不能确认其确已构成犯罪、必将被处以刑罚,所在学校也应当为其保留学籍,不得借故开除,否则将被视为违法和侵权。       某中学对于被采取拘留的刑事强制措施的2名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取消其学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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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应当聘任法制教育教师 可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关于学校聘任法制教师和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的规定

             2014年7月18日,海南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各地各校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大中小学法制教育全过程,重点抓好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中小学要聘用1至2名专人或兼任法制教育课教师。      《意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育计划,保证法制教育时间,不得挤占或减少法制教育课时和法制教育活动时间。《意见》强调,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由思政课教师担任,专任教师不足的可由班主任或其他科任教师兼任。中小学要聘用1-2名专任或兼任法制教育课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多校共同聘用法制教育课教师的方式。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担任法制教育专任教师。高等学校要根据法律基础课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专、兼职任课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本条是关于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的规定。       所谓“聘任”,即聘请担任某一职务。所谓“专职”,即由专人担任的职务。与专职相对应的是“兼职”,即指在本职之外兼任的其他职务。根据本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思想品质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法制教育工作的教师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有关人员从事本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具体负责各年级、各班级的法制教育工作。聘任的方式既可以是专职的,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兼职的,兼职方式如聘任有关班主任老师、从事思想品德教育的老师、从事政治理论课教育的老师,以及从事党团工作、少先队工作的有关老师,让其兼任法制教育的任务。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学生从小树立起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守法、积极预防犯罪的意识,以有效地顶防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法制教育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包括帮助学生树立起法制观念,帮助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向其传授、讲解有关法律知识,组织、举办有关法制教育的活动等等。       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应当切实搞好法制教育工作,认真讲课,互相交流经验,共商法制教育的计划、方式、步骤等,使各年级之间的法制教育具有连贯性、衔接性、系统性。学校要及时组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总结教育经验,改进教育方式,调整教育计划,提高教育效果,表彰先进、鼓励后进,并因情对专职或兼职教师作出相应的调整,不断充实、加强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切实搞好全校、各年级、各班级的法制教育工作,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       所谓学校“根据条件”,主要是指学校根据自身的经费条件、地理条件、学生人数、学生品行状况、教学设备情况等多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所谓学校“可以”,在本处主要是许可、允许的意思。法律、法规中的“可以”二字,不同于“应当”二字。在法律、.法规中,“应当”属于硬性规定,违反了“应当”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即视为违法,而“可以”,则属于弹性规定,具有“两可”的含义,照“可以”的具体内容办事,是合法行为,而未照“可以”的内容去做也不为违法。当然,“可以”有时还具有提倡的含义,具体则应当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去正确理解。       所谓“辅导”,即帮助和指导。因此,本处所指的“校外法律辅导员”,是指经学校聘请,由校外有关人士对学生的法律学习、法制教育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的人员。       海南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施意见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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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结合实际开展活动 提高预防犯罪效果——学校举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

           2014年6月16日下午,山西师大实验中学邀请了临汾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曹迎春就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为初一、初二年级全体学生做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报告。       曹迎春主要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曾获得“山西省优秀公诉人 ”等荣誉称号。本次讲座以“与法同行,走好青春每一步”为主题,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结合近年来临汾市检察院办理的一系列真实、典型的青少年犯罪和受侵害案件,深入浅出地为学生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年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就未成年人中容易发生的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问题和相关法律知识作了分析,并向同学们讲述了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违法犯罪。       讲座结束后,该校还组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健康成长”签名活动,并为同学们发放了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教育大家要时刻警钟长鸣,提高法律意识,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件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本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举办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提高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       这里所指的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主要是:一是应当结合目前全国或本地区、本学校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举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活动;二是应当结合本学校某些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实际情况,进行早期预防的教育,对这些未成年学生予以重点教育、帮助和矫治,以点带面,坚决刹住不良行为的蔓延和质变,及时预防本校未成年学生实施犯罪行为;三是应当结合本校未成年学生的不同年龄、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等实际情况,分别举办相应的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四是应当结合当地其他部门和组织在这方面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的实际情况,以便步调一致,有计划、有系统地举办预防犯罪的教育活动;五是应当结合本校、本年级、本班级预防犯罪教育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等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系统、有步骤地举办这方面的教育活动,从而使“教学”与“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其预防犯罪的教育质量。       关于“活动”的形式,本款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各个学校可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座谈会、讲演比赛、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报告会、展览会、报刊图片展览等。总之凡有助于预防犯罪而又不会产生消极影响的任何形式均可采用。“活动”的内容,则应当紧紧围绕着预防未成年犯罪这一主题来展开,具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未成年人预防自身违法犯罪;二是有助于未成年人预防自身被害。活动的内容力求具体,预防的措施力求具体可操作性,并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本条所指的“工作效果”,是指由于开展该项工作而产生的有效的结果或成果。       就学校而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并不等于未成年学生在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测验中的“考试成绩”,该方面的考试成绩充其量也不过是衡量其工作效果的一个方面。衡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确定许多具体的指标,各个具体指标所占的分值也并非均等的。其具体指标如:口试或笔试方面的指标,如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的意识、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其法律责任的了解等等;客观行为方面的指标,如实施不良行为的人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人数、被司法机关追究一般违法责任的人数、被采取非刑罚处罚的人数、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被追究的一般违法责任、刑事责任的轻重程度、上述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上述人数比往年增减的比例、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矫治效果良性转化率等等。此外,衡量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时,还涉及到许多非学校自身原因方面的因素,如学生原来素质的高低、家长的配合程度、社区基层组织的配合力度、其他方面的社区、社会因素等等。工作效果必须是实际发生和存在的成绩,切不可弄虚作假。       山西师大实验中学邀请了本地检察官就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为学生做法制教育报告的做法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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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一名在押的少年犯在谈到他如何走上犯罪道路时说,他曾经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虽然学校也设有《法律常识》课,但班主任和老师只是把这门课当成副课,只重视几门主要课程的成绩,老师在讲《法律常识》时也只是照本宣科,他们大部分同学根本不理解枯燥理论背后的含义。当有一次他与几个同学在放学路上看到同班另一名同学与别人打架时,想都没想,抓起一块砖头冲上去将另一学校的一名中学生打成重伤后致终身瘫痪,这位少年罪犯追悔莫及地说: “如果老师能在讲法律课时让我们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话,我是说什么也不去干这种傻事的,也许我这时在大学校园的教室里学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本条是关于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等方面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教育工作的行政部门,它们是对全国或地方教育工作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职能部,如国家教育部,各省、市、县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本条所指的“学校”,包括正规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公立与民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农业高级中学、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还包括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学校,等等。  本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预防犯罪教育的重要基地,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均在学校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学校教育,教育行政部、学校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根据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要求对受教育者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教育,除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外,法制教育亦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有助于未成年学生从小树立起法制观念,有助于其接受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中从小树立起依法办事、严格守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而预防犯罪的教育则是法制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有助于未成年学生从小树立起法制观念,有助于其在接受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教育中从小树立起依法办事、严格守法的意识和行为,而预防犯罪的教育则是学校教育中具有法定的性质:一是预防犯罪教育是学校法制教育中的法定内容,学校法制教育中必须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否则,其法制教育是不完整的;二是预防犯罪的教育是学校教学计划中的法定组成部分;教学计划中必须包括预防犯罪教育方面的具体计划,直至具体实施措施等等,否则即为违法。        二是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所谓“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经常接触到的那些发案率高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及其罪种,它常因时期、阶段、地区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据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从具体罪种而言,盗窃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28.1%;抢劫罪占22.4%;强奸罪占17.5%;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犯罪占19.6%;杀人罪占2.85%;伤害罪占5.5%;破坏公私财产罪占1.69%;其他犯罪占1.88%。从犯罪类型而言,财产犯罪十分严重,仅盗窃罪和抢劫罪就达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50.5%;暴力犯罪也十分突出,仅抢劫罪、强奸罪、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四种主要暴力犯罪就达48.46%。从年龄上而言,未成年犯罪人年龄为14岁的占6.6%;15岁的为32.8%;16岁的为25.7%;l7岁的为26.9%。 从文化程度而言,在未成年人罪犯中,文盲占3.56%;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8.2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7.2%;高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20.32%。从就学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罪犯中,在校学生占28.1%;流失生、辍学生占47.1%;其他成份的占24.8%。此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犯罪形式十分严重,暴力性、突发性、智能性犯罪十分突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也在激增,且大多是以追求“钱财”和“淫乱”为特征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未成年人吸毒贩毒人数也在迅速增加;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上升。         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具体而言,对于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抓好预防犯罪方面的早期教育,从预防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入手,逐步提高其预防犯罪的意识,从而为其进入刑事责任年龄后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对于已进入刑事责任年龄的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充分认识对其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紧迫性、艰巨性。对于已进入或将要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青春期教育、性犯罪预防教育,和常见多发的犯罪方面的预防教育。切忌不分年龄阶段、文化层次和性别差异,采取千篇一律的教育方式。只有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教育,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应该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预防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法定义务至今普遍履行得不好,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作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今应乘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在法治知识课程中将预防犯罪的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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