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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要弄清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要弄清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根据201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所述: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段文字里面实际上就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问题。只要我们把这段文字的叙述性表述语言转化为概念性表述语言就可以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答案就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宪法统领如下七个法律部门(七个部分)。 一是宪法相关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截至2021年10月22日现行有效和已修改的共63部。 二是民法商法。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五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民法商法截至21年10月21日现行有效的共30部。 三是行政法。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法截至2021年10月22日共126部。 四是经济法。经济法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截至2021年10月22日共106部。 五是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社会法截至2021年10月22日共35部。 六是刑法。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1部刑法典加11个修正案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等14部。 七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共12部 (2)三个层次。既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一立法体制也决定了各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地说,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它们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符合统一、系统、分层的科学要求。 弄清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们可以来讲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了。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的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调动人们从事智力创作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从而创造更多、更好的精神财富。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之一予以规定,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需要。民法通则出台前后,我国制定了多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1982年通过了商标法,1984年通过了专利法,1990年通过了著作权法,国务院也颁布实施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编,但其在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第一百二十三条)。因此,我们可以认定,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民法的基本原则均可适用于知识产权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主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2年通过商标法,1984年通过专利法,1990年通过著作权法,以及上述三法的实施条例,这些应该是我们这个知识产权(法学方向)本科班重点要学习和研究的课程。 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简言之,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中的组成部分,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特别法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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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浅说律师的语言艺术
有人说“律师是语言艺术的最好演绎者”。这话道出了律师的职业特征,同时也说出了语言对律师的重要性。作为主要以语言形式在法庭上或在面对客户时阐述有利于己方观点的律师,是否拥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决定律师生涯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律师语言艺术的高低,取决于一个人的综合实力,取决于长期的文化积淀和实践历练。律师杰出的文才、辩才无一不是建立在独到的思想、丰富的知识的基础之上的。 语言包括口语和书面语言,有人说“律师的语言就是律师在从事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业务中使用的口语或书面语言”。然而,仅仅把律师的语言定义为在从事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语言是有失偏颇的,律师在社会交往中很多场合的言谈举止,都会因为律师的身份而被标签化,不管律师本身愿意与否。中国有十几亿人口,但是只有十几万律师,律师的数量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法律需求,但是就是在任何一个场合、角落似乎都有律师的身影,基本上每个人都有一、二个律师朋友。这说明律师在社会上影响力越来越大,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的拓展越来越艰难,生存态势越来越不容乐观。加之律师队伍里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加上一些影视作品对律师形象的误导,导致律师在大众心目中的画像不够准确。但有一点人们是有共识的,就是提起律师这个群体,大家首先会想到律师的语言。 律师和语言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这是由律师职业特点决定,我们主要是靠语言来工作的,工作中不是说就是写,当然这是表现形式,背后需要智慧、经验做支撑。但不管是口语还是书面语言,对律师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有一句话说的好,“语言之于律师就好比骏马之于骑士”,语言是律师主要的武器。一篇雄文、一席雄辩,就仿佛是一条河流,时而湍急若奔;时而平缓如烟;时而猛浪翻腾;时而宽平静和。擅长驾驭语言的律师,可以泛览五湖四海无限凤光,视沟通需要亦可融入感情色彩,视情理需要可间杂些机智与幽默,收入人目、传入人耳使之信服动情,从而踏上成功的上马石。 律师语言具有如下特点 1.规范性 规范性就要求律师在工作中、法律活动中使用法言法语,但也不要不分场合的使用,否则是有风险的。这主要是由我们法律服务专业性决定的,首先律师使用法言法语的前提是我们理解相关法律术语,我们才能在法律活动中准确的运用。比如说第三人概念,第三人概念既有民法中第三人概念,也有诉讼法中第三人概念,这是不同的,律师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的话就会出笑话。 2.准确性 律师语言必须准确严密,不能含糊不清。汉语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涉及到数量和时间字眼的时候,建议大家尽量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词语,比如,“估计、大概、可能”,又如“根据法律规定”等,如果可以尽量说成“根据《XX法》XX条规定”,准确表述更有说服力。 3.针对性 律师在跟客户交往过程中最高的语言境界是句句不谈法,句句不离法,随心所欲不逾矩。见什么人说什么话,跟老百姓在法言事,跟官员在法言官,跟商人在法言商,跟学者在法言学。律师的思维、品位以及关注点应该和当事人的思考、期待相一致,甚至更高一筹,善于针对不同的对象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观点,善于把谈话引向一个逐渐深入的境界,使当事人兴趣不减、有所收获,把他们牢牢地吸引住。 4.平实性 “平实性”就是律师要具有对法律法规、法言法语、法律术语能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翻译、传达的能力。写文书的时候应当注意,首先要看得懂。其次要看得很方便。再次,事情原委说明白,道理依据讲清楚,重点表述有引导。 5.平和性 律师用庄重、平和的语言,彬彬有礼的态度所取得的效果有时候要比咄咄逼人、慷慨激昂、剑拔弩张的效果强得多。律师在执业中不是要挑起事端,是要消灭争端,不是要制造分歧,是要避免分歧,不是要激化矛盾,是要消解矛盾。平和的语言往往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和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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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致萍乡市国资委法律意见书
萍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贵委就关于萍乡市商业总会要求完善昌盛大厦和安源区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的问题,向本顾问提供了如下资料: 1. 萍乡市昌盛大厦工程指挥部与安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信营业部于1997年12月31日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发建筑昌盛大厦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 萍乡市商业总会与安源区农村信用社于2005年4月1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3. 萍乡市商业总会2005年4月26日送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要求完善昌盛大厦和安源区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4. 房屋所有权人为萍乡市昌盛大厦的萍房权证安字第1120198001号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 5. 土地使用者为萍乡市昌盛大厦的萍国用字(2002)第196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国土证》)。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 根据上述资料及贵委相关领导同志介绍的情况,现对萍乡市商业总会要求完善昌盛大厦和安源区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问题的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协议》实质上是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即乙方以130万元的租金租用甲方140平方米的临街店面50年。《协议》内容大部分合法、有效。但《协议》第八条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该《协议》属部分无效合同。《协议》第八条称“乙方取得伍拾年使用权后,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有权将房屋出租、转让(含出售、赠与)和抵押。”实际上,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乙方取得伍拾年使用权后,在约定的使用期内将房屋出租(即转租)是可以的,但无权将房屋“转让(含出售、赠与)和抵押”。理由是: 1.《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中,处分是决定所有权命运的权能,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 2.《房产证》证明,昌盛大厦靠跃进路临街144.82平方米的店面所有权人现在仍然是萍乡市昌盛大厦,安源区农村信用社对该店面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而无权将房屋“转让(含出售、赠与)和抵押”。 3.上述房产地处城镇中心地段,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在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移转,未经登记即使已经交付使用,也不发生权利移转的效果。在未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之前,昌盛大厦工程指挥部将属于所有权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处分权能擅自转让给只有使用权的安源区农村信用联社银信营业部是非法的、无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该房屋的最佳处理办法是废止《协议》中的无效部分,继续履行《协议》的有效部分。(《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请示》中关于“通过与省属单位的产权流转,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说法是不妥的。在我国,国家财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家按财产的性质、用途,把财产分别交给相应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的权能。省属单位与市属单位分属不同级别管理范畴,如果某省属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未经法定程序将“产权流转”到某市属单位,某省属单位会认为“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吗?即使是同级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流转,也应该亲兄弟明算账,共同保护和使用好国家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 (四)如果市商业总会实在忍不住一定要按《补充协议》将“乙方拥有50年使用权的144平方米的店面过户给乙方”,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议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市商业总会按以下方式操作: 1.计算一下安源区农村信用联社交付的130万元房屋租金已经用了多少,还剩多少。130万元除以50年等于每年26000元;26000元乘以已租用年数等于已经用了多少;130万元减去已经用了的所剩下的可看作购房的预付款。 2.聘请权威机构对该店面现有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该店面的市场价,要求格安源区农村信用联社按市场价足额支付。必须坚决反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转让该房地产,“否则,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3.在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需在《国土证》现存面积的4814.41平方米中分割转让,且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只剩下37年了。) 4.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卖房屋所有权所得的资金由萍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督使用,不得用于发福利和改善办公条件,应该用于扩大再生产。 以上法律意见,供萍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策时参考。 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远宏 200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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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法佑少年》后记
百余年前,清末著名思想家梁启超(1873——1929)在其流世名篇《少年中国说》中写道:“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先哲至理名言字字珠玑,历久弥新,提醒我们须时刻关注未成年人事业。 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未成年人是法治中国的未来,他们的权益更要靠法律保障。这就是本书书名“法佑少年”的由来。 在这个走向法治时代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法律知识是人们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渊博的学识来自不断的积累,从容的智慧来自日常的培养。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是每一个公民终身的课题,也是我们人格自我完善的途径。 如果说,2011年6月出版发行的“远宏说法”系列第一本《百姓与法》可以作为一名党员律师献给中国共产党九十华诞的礼物,2013年1月出版发行的“远宏说法”系列第二本《有法有天》可以作为一个出生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之年的中国公民献给现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的礼物,那么,2015年出版发行的“远宏说法”系列第三本《法佑少年》可以视为一位年逾花甲的老人献给广大未成年人的一份薄礼。 近年来,我在青少年普法和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做的事情,除在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发表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文章百余篇并汇集成本书外,常奔波于学校、幼儿园及乡村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以律师身份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辩护,以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的身份参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履行指导和帮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等职责,以民间热心普法者的身份支持帮助萍乡市青少年学法用法栏目的创办。 “远宏说法”系列丛书及本书的出版得到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萍乡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胡自国同志曾鼓励我向国家级出版社投稿出版“远宏说法”丛书,江西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马承祖同志曾为“远宏说法”丛书第一本《百姓与法》作序,全国普法办副主任、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同志曾为“远宏说法”丛书第二本《有法有天》作序,共青团萍乡市市委书记何超同志曾建议并鼓励本律师撰写本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法律图书出版社社长庞从容同志为“远宏说法”系列丛书及本书的出版担任责编工作。在各级领导同志和广大读者的鼓励和帮助下,“远宏说法”作为发源江西的一个栏目,已经成为走向全国的一套丛书、面向世界的一个网站。为适应广大读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对新媒体的使用习惯,远宏说法公众微信号(YHshuofa)最近也已开通。可以说,今天的“远宏说法”正在报纸、丛书、互联网、公众微信“四轮驱动”下,以以案说法的方式义务普法。 在普法中收获快乐,仍然是我晚年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将继续以我的方式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添砖加瓦,奉献个人的微薄之力。 胡远宏 2016年春于黄浦江畔正午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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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在萍乡中学升国旗仪式上的演讲(2013年12月23日)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都知道,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上用洪亮的声音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接着毛主席按动升旗电钮,伴随《义勇军进行曲》的响起,第一面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广场冉冉升起。后来,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五星红旗”原来被称为“红地五星旗”,是在1949年7月由上海现代经济通讯社的曾联松设计的。五星红旗的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我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有一首歌唱得好:“五星红旗,你是我的骄傲,五星红旗,我为你自豪,为你欢呼,我为你祝福,你的名字比我生命更重要。” 《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中华民族遭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原为上海电通影片公司1935年拍摄的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这是一首被人民注入了灵魂和生命的歌;这是一首经过时代锤炼最终被历史选中的歌;这是一首熔铸了磨难与奋进,升华出中华民族精神特质的歌。 升国旗、唱国歌是公民表达爱国情感的一种神圣行为。中共中央宣传部规定:国歌要求人人会唱。学校应根据歌词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从歌中体会中华民族苦难深重的历史和中华先烈不屈不挠的战斗精神,从而激发民族责任感,从小树立为祖国奋斗和献身的坚定信念。 同学们,今天的中国已经迎来五千年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从封闭到开放、从保守到改革、从计划到市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从沿海到内地、从国内到国际无不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我们与中国梦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接近。同时,中国已经迎来五千年以来前所未有的新的时代,这个新的时代,我个人把它理解为法学博士为国家最高领导人、宪法和法律将切实得到实施且其生命和权威将得到充分展现、五千年文明古国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在这个走向法治的时代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法律知识是人们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学法守法用法是公民人格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同学们,让我们在庄严的国旗下、在雄壮的国歌声中,从小立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培养法治思维,增强法治理念、践行法治方式,向着法治中国的美好明天前进!前进!前进!进! 相关链接http://www.jxpxms.com/index.aspx?menuid=4&type=articleinfo&lanmuid=6&infoid=560&languag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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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普法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普法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政府和全社会的神圣责任。 当前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据有关部门调查,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新的动向,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呈6种趋势:①犯罪主体趋势于低龄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中,许多在15岁左右,如某县近年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中15岁以下的占60.9%,最小的才13岁。②犯罪客体趋于侵财性。某些未成年人面对灯红酒绿,心理失衡,或玩游戏机、吃夜宵等没有钱,不择手段,非法侵财。③犯罪动机趋于偶发性。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自控能力差,在某种场合,一时性起,或一念之差,出手犯罪。④犯罪形式趋于团伙性。某些未成年人,沆瀣一气,一拍即合,或借势壮胆,乌合成团。⑤犯罪方式趋于成人化。有的周密策划,多次踩点,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伪造现场,实施反侦察。⑥犯罪手段趋于暴力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施暴程度不断加重,而且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有的作案手段之老练凶残,甚至连某些成年犯都自叹不如。二是通过网络联系结成帮派实施犯罪。如某区法院在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曾发现通过互联网集结,有以抢劫为主的“野人帮”,以强迫妇女卖淫为主的“败家子帮”,以打架斗殴为主的“洪安帮”,这些团伙成员以“野人”“败家子”为荣。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和新动向与目前还有不少地方青少年普法流于形式有关。 针对当前青少年普法的状况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的新动向,笔直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普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 一、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制教育,筑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未成年人在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过程中,无不潜移默化地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一言一行的影响。未成年人的是非标准、荣辱观念、行为习惯等的形成,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家庭教育中某些偏颇的影响是首要原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多来自四种类型的家庭:一是残缺型家庭。父母一亡、双亡或离异,家庭悲剧使孩子过早地蒙受创伤,久而久之产生畸形变态心理。二是留守型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长期外出打工,隔代托养,往往满足于物质上的需求,缺乏思想品质上的深度教育。三是教育不当型家庭。家长中,有的简单粗暴,有的过于溺爱,有的忙于致富挣钱而疏于管教。四是家长行为不当型家庭。有的家长文化素质不高,脾气暴躁,出言不逊。有的自身行为不检点,或赌博,或酗酒,或惹是生非,在潜移默化中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的直接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首先应当在思想上对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提高认识,真正清醒地认识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事关全国、全社会的大局,而且也事关其未成年人子女的前途和切身利益,事关其家族的荣誉。其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带头学法、守法,从而对未成年人起到表率作用,并对其未成年人子女更好地发挥其帮助、辅导作用。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严格要求,从小事做事,从不良习惯或不良行为抓起,使未成年人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行为习惯。从而筑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对青少年普法要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法做起。如果这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其他方面做得再好,也可能毁于一旦。当然,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法与全民普法密切相关。但针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普法教育笔者建议尝试如下措施:1.创办家长学校或者网上家长学校,把家长和未成年人日常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列为家长学校学员的必修课;2.学校通过学生要求学生家长先行学习一些日常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再传授给子女;3.对方法简单粗暴、自身行为不检点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通过居委会、村委会、社区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帮助,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 二、要改进在校学生的普法教育,切实解决法律知识进课堂的问题。 学校教育中某些误区的影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据了解现在的中小学校没有切实解决法律进课堂的问题。当今社会人才竞争激烈,就业差异过大,对孩子成长过早地产生压力,高考指挥棒仍在挥舞,有的学校单纯以学生学业成绩排名次,社会舆论也以中考、高考录取名额排校次,在这种情况下,基础教育的压力很大,致使有的教师对成绩较差的学生产生冷漠甚至歧视,这样的孩子学业上不去,学习无兴趣,厌学逃学,一旦结交坏朋友,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学校管理不严,学风较差,对某些学生行为失范矫正不力,加之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闯入校内寻衅滋事,引发学生产生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 笔者建议学校在加强和改进法制宣传教育的方面尝试如下措施:1.修订中小学教学大纲,中小学每周不少于1节法律常识课,同时应该配备法律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教师任教,通过灌输式教育打好中小学学生法律意识的基础;2.完善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首先要解决好中小学把这项工作视为上级有关部门搞的形式,不积极配合法制副校长履行职责的问题。法制副校长名为副校长,但是法制副校长都是兼职的,没有其他专职副校长那样的行政指挥权,如果学校的主要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不配合,要开展或推动一项学校普法工作多有为难之处。3.引导学生阅读一套质量较高且通俗易懂的普法丛书、浏览一个质量较高且通俗易懂普法网站、每月写一篇结合自己生活和思想实际的学法用法文章。4.积极开展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竞赛活动。5.组织学生参加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 三、要优化社会环境,为提高青少年普法教育水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社会环境方面某些消极因素的影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是不良文化的影响,一些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凶杀、暴力、色情网页,极度刺激的网络游戏等,对涉世不深、鉴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极具诱惑力。二是不正之风的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社会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过大等,导致某些未成年人心理不平衡,甚至产生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心理。三是缺乏必要的健康娱乐活动场所,未成年人中有的浪迹街头,猎奇好胜,害。 笔者建议在优化社会环境,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法制教育方面尝试如下措施:1.清除不健康的书、报、刊,多出版一些适合青少年阅读的普法读本。2.清除不健康的网站、网页,多建立一些适合青少年浏览的互联网网站。3.加强对离开校园走向社会的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监护和管理,不留放任自流的死角。 四、要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素质、注重其心理生理特征 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和心理生理特征的影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往往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涉案人员中大多数属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水平。二是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追求眼前利益,迷恋金钱色情,寻求感官刺激。三是情感反常,是非善恶不分,荣辱美丑颠倒,一旦失衡,不能自拔。 笔直建议在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方面尝试如下措施:1.采取切实措施,消除存在未完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的情形。2.加强对问题少年的帮教。3.加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使未成年人在适合其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中提高综合素质。 笔者近十年来在青少年法律保护在写、讲、做三个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所谓写,是指在《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发表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文章近百篇,其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对未成年人的民事保护的宣传、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的宣传等。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保障,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及《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内容,以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有益补充的基本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笔者准备在《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已发表的近百篇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普法文章的基础上,继续撰文数十篇,编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3卷,定名为《法佑少年》。《法佑少年》的宗旨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并力争将其打造成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方面的通俗小百科全书。 所谓讲,是指进学校、幼儿园及乡村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笔者曾赴中国教育学会附属萍乡市大唐幼儿园、萍乡实验学校、萍乡高等专科学校、上栗县金山镇、萍乡中学等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所谓做,是指以多重身份做有益于青少年成长的工作。一是以律师身份为少年犯辩护。二是以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的身份参与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三是以法制副校长的身份履行职责。四是以民间热心普法者的身份支持帮助萍乡市青少年学法用法栏目的创办。 目前,笔者已建立的青少年普法教育辅助阵地有:一个栏目——《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该栏目已办七年多,发普法文章350余篇,其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便有近百篇。一套丛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远宏说法”系列丛书,该丛书已出版2卷,第1卷《百姓与法》(2011年出版,马承祖厅长作序)、第2卷《有法有天》(2013年出版,张苏军副部长作序),第3卷《法佑少年》该书将保持“远宏说法”系列丛书第1卷《百姓与法》和第2卷《有法有天》的体例,拟阐述130个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全书初步设想分为家庭保护篇、学校保护篇、社会保护篇、司法保护篇、综合篇五个部分,拟于2015年出版。一个 “远宏说法”网站:www.huyuanhong.com,该网站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版块,现已上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普法文章近百篇,该网站其他版块同样适合青少年浏览。 笔者设想,如果某一个学校,某一个县、市,甚至某一个省在青少年中倡导开展读一个普法栏目、看一套普法丛书、浏览一个普法网站,再辅以听法治讲座、写学法用法文章、参加法律知识竞赛,观摩司法实践,并形成一种制度、一种风气,持之以恒,也许可以收到实实在在的普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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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学习龚全珍 愿当青年友
——在“团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讨会”的发言 胡远宏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青年朋友们、同志们: 感谢团省委给我这个发言的机会。我今天发言的题目叫“学习龚全珍,愿做青年友”,这是我个人的题目,与会标上写的“学习龚全珍,争当青年友”改了一个字。 说到学习龚全珍,我似乎觉得我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因为十六年以前,我就和龚全珍就有过接触,有过调查、有过采访,当她住在他大女儿家的时候,我去过她的大女儿家拜访过她;当她住在敬老院的时候,我去过敬老院,与她一起吃过饭、照过相、聊过天。时间上主要是1994年到1997年,我在中共莲花县委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期间。 1994年我到莲花县报到后,我就和我们办公室的同志打好招呼,一个月之内一定要去拜访甘祖昌将军的夫人龚全珍。一个月内,我去拜访了她。那几年里,我与龚全珍有很多的接触。1996年10月,中央《党建》杂志社拟编一本追寻共和国英模的专辑,编委会通过中共萍乡市委宣传部,向我约一篇有关甘祖昌的稿子。我主要是通过对龚全珍的采访,写了一篇题目为《光照后人——写在甘祖昌逝世十周年之际》的纪念性文章。该文后来被编入学习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的《追寻永恒——共和国英模的昨天和今天》专辑,(出示原著)也就是这本书。作为作者,当年出版社给了我两本,我送了一本给龚全珍,一本由我持有。 1998年我调离莲花县到萍乡市广播电视局,但是我不做宣传工作,只管技术。有一天我听说龚全珍到萍乡电视台拍节目,我就主动跟她联系,请龚全珍吃饭,听说她还要到省电视台拍节目,我就派车把她送到省电视台。 下面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说:首先我想从微观的,也就是家的角度,说说我知道的甘祖昌和龚全珍;再从宏观的,也就是国的角度,说说我所理解的甘祖昌和龚全珍精神的价值。 先从微观,也就是家的角度来说说我所知道甘祖昌和龚全珍。1996年我采访龚全珍的时候,她已经是73周岁了。那一天去采访可能是我们宣传部同志去打过招呼,说有一个采访,她很认真地化了妆,擦了口红,不像是73岁的人,就像50岁左右的人。因为她退休以前是莲花县一所小学的校长,所以我们就习惯的叫她龚校长。 龚全珍是山东烟台人,原来在新疆军区女子学校任教。1953年3月23日,她与甘祖昌在新疆结婚,直至1986年甘祖昌逝世,他们共同生活了33年。1996年的时候,她就告诉我,她在与人合作,写一本十万字左右的《甘祖昌记事》。她对我说:“祖昌一生值得学习的东西很多。把这些闪光的东西写成文字,给后人留下一点精神财富,是我多年的愿望。我年纪大了,现在不写以后就没有机会了,所以我要抓紧时间写。”她还说:“祖昌一生磊落光明、克己奉公,令我刻骨铭心。他自红军年代就服务在后勤部门,精打细算,节省每一个铜板用于革命和建设事业上。到莲花老家后,江西省民政厅要给他在县城盖房,他坚决不答应。在沿背村,也就是他老家自己盖了几间简朴的楼舍。上级要给他的房子装玻璃,他却要跟普通农户一样,贴塑料薄膜。新疆军区和江西省政协两次要给他配小车,他也不要。他总是说要对的起牺牲的万千战友,胜利了不能搞特殊化。他养猪、种菜,连抽的烟也是自己种的。他一年四季,有三季赤着脚,军裤是补了又补,穿的不能穿了,他还要绞成几双鞋底给儿媳妇。家里人都说他是铁公鸡一毛不拔,他却一笑置之,不怒不恼。然而,为了改造集体的冬水田,为了新建水库电站,为推广优良品种,他一掏就是一千、两千。那时候一、两千是很多的,我们就是十几块钱一个月,为了支持家乡的建设,他奉献出了工资的70%以上的巨款。他超乎常人地克己,却又慷慨地奉公,他把这作为一种精神境界来追求。”这是龚全珍给我讲的原话,讲她心中的祖昌。今天我们所知道的龚全珍,有着与甘祖昌一样的精神境界。 在甘祖昌和龚全珍这个将军的家庭里面,他们两位对子女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红军的后裔承继着优良的家风。 甘祖昌和前妻生了三个儿子,老大和老三在解放前均因病无钱治疗而夭折,二儿子甘景荣,1996年时70岁,是一个普通农民。1951年全国解放两年了,25岁的甘景荣得知父亲在新疆当大官,就千里迢迢找到新疆,指望父亲给安排一个好工作。谁知,父亲首先安排他学打铁、抡大锤。后来因为甘景荣体弱有病吃不消,才调到农六师学开拖拉机,一开就是六、七年。1957年,甘祖昌回乡务农的时候,对甘景荣说:“你辞去工作跟老爸一块回莲花县去种田”。甘祖昌的儿媳妇陈桂娇,1996年时68岁,是个农家妇女。甘景荣和陈桂娇一共生了9个子女,有5个在农村务农。 甘祖昌和龚全珍共生四个女儿、,四个女儿中有三个是共产党员。大女儿甘公荣初中毕业时,像父亲一样,把上高中的名额让给了其他的农家子女,自己回乡务农。甘公荣曾担任过生产队妇女队长,公社团委副书记兼大队团总支书记,是我们的老团干,曾经被莲花县评为“劳动模范”。甘公荣1978年到县工商银行当储蓄员以后,曾荣获“萍乡市十大杰出青年”、“江西省文明优质服务标兵”、“最佳储蓄员”、“三八红旗手”和全国工商银行总行授予的“十佳储蓄员”、“全国金融系统劳动模范”等众多的荣誉称号,很厉害的,也是全国品牌。 甘祖昌将军的长孙甘新莲,是这个家中唯一担任领导职务的。1996年以前他就在吉安地区人民银行当副行长,但是他这个副行长职位完全是通过自己的实力、靠自己的努力得到的。甘新莲说,祖父当年的举动以及他艰苦奋斗、严于律己的精神,不仅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也深深地影响了甘家几代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祖父逝世以后全家几十口人牢记祖父的家教、家训,始终继承着祖父的家风。可以说祖父生前,全家人没有人沾过他什么光,同样祖父去世后,全家也没有一个人为他抹过黑。 以上是从微观的角度,说说我所知道的甘祖昌和龚全珍。 下面我想从宏观的角度,也就是国的角度,说说我所理解的甘祖昌和龚全珍精神的价值,换句话也可以说,是我对团省委“学习龚全珍、争当青年友——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讨会”的体会和建议。 体会之一:学习甘祖昌和龚全珍,首先要学习他们本是革命功臣,但从不以功臣自居,而是自始至终自觉地把自己当成一名最普通的群众,深深地扎根在人民群众之中,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与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情怀、精神和实践。这种情怀、这种精神,这种实践,正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能够克服一切困难的根本保证。如果有一天,我们丢掉了这种情怀、这种精神、这种实践,那么离亡国亡党就不远了。我想这就是我们新一届,也就是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部署在全党进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由来。如果我们党的每一个干部都像甘祖昌那样、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像龚全珍那样,那么怎么会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当前,这些风气正严重的损害着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正侵害着我们共和国的肌体。甘祖昌和龚全珍的精神,是我们切实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强大精神动力。 体会之二:要让红旗飘万代,重在教育下一代。甘祖昌和龚全珍教育子女和孙子女,他们言传身教、严格要求。从儿子甘景荣、女儿甘公荣到孙子甘新莲等,谁也没有从他们身上获得丰富的物质财富,但他们留给晚辈及全国青少年的宝贵精神财富,是千车也载不尽,万船也装不完的。新时期的青少年应该学习甘祖昌、学习龚全珍,以扎根基层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靠自己的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为荣,以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值的成就为荣,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快乐自己。只有这样,中国的未来才有希望。 体会之三:团省委把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研讨会的主题定为“学习龚全珍、争当青年友”。如果我没有体会错的话,主旨是希望全省各级共青团的组织和团干部,通过学习龚全珍,争当全省青年的朋友,用以密切共青团的组织、团干部和广大青年群众的联系。但我只是一个刚刚退休的60岁的老头,没有资本也不好意思向你们团干部那样“争当青年友”,但是我“愿当青年友”。 为了表达我这种“愿”当之意:一年前我接受团省委的聘请,担任了江西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理论研究会的副会长;后来又按照研究会的要求,申请成为了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会员;担任副会长以后,我已经在《萍乡广播电视报·城市周刊》“远宏说法”栏目发表了有关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方面的普法文章40多篇;明年将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远宏说法”系列从书(第一卷为2011年出版的《百姓与法》、第二卷为2013年出版的《有法有天》)第三卷《法佑少年》;前些日子我又被共青团萍乡市委等部门和单位聘任为萍乡中学兼职法制副校长。这些就是我“愿”当青年友的表现。作为一个律师,做这些事是没有经济效益的,但是我也要学习龚全珍,发挥余热,在自己的晚年争取多做些对国家、对社会、对青年有益的事情。 我愿意做青年友,如果在座的各位青年朋友也愿意和我这老头做朋友,那么作为朋友我在这里给大家提个建议:青年干部要想在未来有较大的发展,必须又红又专。首先要有甘祖昌和龚全珍的精神,忠于人民忠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红。在红的基础上还要专,现代领导干部的专,很重要甚至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换句话说,就是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对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这方面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在以后的干部提拔和使用中,一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较弱的青年干部,很可能在竞争中痛失良机。换句话说,如果今天一位30岁左右的青年干部,其法律功底厚实、有基层工作经验,甚至做过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二十年以后,他很可能实现成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甚至可能成为我们共和国的国家主席的梦想。但是不能忘记,无论官多大,都是为人民服务,都要接受群众的监督。 最后,祝愿团省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圆满成功,祝愿我们共同的中国梦和每位青年朋友的个人梦——梦想成真。 谢谢大家。 相关链接http://www.jxyouth.org.cn/gptq/201307/t20130712_8880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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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胡远宏 2013年3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的开场白中说:“我们衷心感谢人民代表的信任,从担任新职的那一刻起,我就深感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是重大责任。我们将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以民之所望为施政所向。把努力实现人民对未来生活的期盼作为神圣使命,以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政府,去造福全体人民,建设强盛国家。”李克强不愧为我国著名学府——北京大学法律系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届毕业生,简短的几句开场白,他就将法治政府的实质讲得清清楚楚,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根本讲得明明白白。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这里的权力指的是公权,权利指的是私权。法治的精髓就在于限制权力、保护权利。对于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由此可见,法治重在治权、重在治官。人民政府应该是“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敬重”的政府;政府官员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忠实于人民”的公仆。这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的本质所在。 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来讲的,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既是法治的精髓,也是法治思维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报告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要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推进依法治国的意识和能力,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入党代会的报告,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这一提法从价值观和方法论上,对新时期各级领导干部如何治国理政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期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较为常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一些领导干部只敬畏上司,不敬畏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在此背景下,强调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强调法治思维,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传统思维误区;就是要改变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就是要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悖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就是要使每一个领导干部都成为“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好干部。 敬畏法律,首先要懂得法律。普法的重中之重是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应该从切实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开始,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领导干部学法应该增强自觉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克服甘当法盲、满足于一知半解、不懂装懂等毛病,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力争通过自身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是法律专业毕业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课程的学习和不作弊的考试,切实了解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在于应用,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治国家里,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也是影响和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如果一个国家里的百姓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一味地听政府的话、听领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领导者很难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能力,因为无论他们怎么说、怎么做,老百姓都不做声,不反对。这样的百姓不是良民,而是愚民。有法律格言道:“主张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听政府的话、不听领导的话的人不一定就是“刁民”,关键要看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领导的决策及言行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如果政府的话、领导的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百姓的合法权利,某某人就是不服从或不听而且非要讨个说法,这样的人不是“刁民”,而是具有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好公民,他积极地主张权利本身就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就是在帮助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而在敬畏法律、敬重人民的领导干部心目中,不会有“刁民”,人民给政府提意见是人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原载《法制日报》思想部落: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403/Page10T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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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青年与法治中国梦
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中国人民的梦,归根到底是中国青年的梦。实现中国梦,离不开法治。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中国青年一定要充分认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担负的重大职责,为实现法治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一、中国青年应该认识到,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制度保障。 民主与法治是全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人类理性对话的基础。用法治的眼光看世界的历史,为什么法国、俄国、中国等国家会搞大革命,其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都不讲法治。而世界上没有发生大革命、经济发达、现代文明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都是讲法治的。不可否认,中国自明朝的“郑和下西洋”之后,紧接而来的,便是一个长达400多年的“闭关锁国”、落后挨打。新中国建立以来,也经历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不幸时代。历史已经证明:在过去的600多年里,中华民族的大成功、大失败都与中国人对法律、对世界是否有一种客观的认识紧密相关。而时至今日,时代再一次要求我们——要再次“睁开眼睛看世界了”了。要彻底摒弃以往那些对世界历史及对世界法律文化的无知、蔑视与偏见,在虚心学习世界法律文化的优点的过程中,去争取中华文明的重新崛起,实现中国梦!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的深刻变化,主体意识、民主意识、自由观念、权利观念在群众中生根发芽。对外开放不可逆转。人们以史为鉴已经普遍认同了“法治”是优于“人治”、“专制”的更好的治国方略。尽管法治的理想性注定了其实现具有艰难的过程性,但是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价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社会形成了不可动摇的法治共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厉行法治已经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且将“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到新的高度,其中一项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从上述论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法治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间存在着如下关系:法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方式,是规范政府等公权力的行为,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政治权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解决社会现实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动力和制度保障;同时,法治进步也是小康社会的外在表现和重要指标。如果一个社会法治化水平与经济增长不相协调,那么整个社会从宏观上来讲就难以达到小康水平,甚至可以断言,落后的法治必将制约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制约中国梦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重点集中在“全”和“快”这两个字上面。十八大报告还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于法治建设方面的新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可见,法治既是党和国家提出来的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保障。没有法治,人民民主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也难以实现。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全面加速,法治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过程中发挥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巨大作用。 二、中国青年应该认识到,实现法治中国梦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成果,不仅是西方社会的治理模式,同样也是现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我们要能够正视法治所具有的普世性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认识中国的具体国情、挖掘本土法治资源,将法治理想国的普遍性与中国法治现状的特殊性结合起来,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与社会制度、本土文化密切联系,实现法治中国梦应将法治理念现代化和中国化。我们树立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强调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渐进式过程及状态,从中国法治变革的历史经验来看,实现法治中国梦应科学规划和稳步前进,切忌激进。 经过30多年的法治建设,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向法治建设万里长征迈出的重要一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法治是“良法”之治,因而必须在立法领域与时俱进、精益求精。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可以看到当前我国立法过程更加注重人民参与,立法宗旨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和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立法技术更加科学化。 三、中国青年应该顺应时代潮流,以苦学和实干做法治中国建设的促进派。 中国已经迎来五千年以来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从封闭到开放、从保守到改革、从计划到市场、从农村到城市、从沿海到内地、从国内到国际,无不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同时,中国已经迎来五千年以来前所未有的新的时代。我们欣喜地看到,党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7位常委中有一位法学博士(习近平)、一位法学学士暨经济学博士(李克强);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的25位委员中有3 位法学博士(习近平、刘延东、李源潮),1位法学硕士(王沪宁)。这个新的时代,笔者把它理解为法学博士为国家最高领导人、宪法和法律将切实得到实施且其生命和权威将得到充分展现的时代、五千年文明古国将从人治走向法治的时代。 在这个走向法治时代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秩序都要靠法律来确认和维护。法律知识是现代国家的公民安身立命的重要基础知识,也是人们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当代青年有必要顺应时代潮流,以苦学和实干做法治中国建设的促进派。笔直建议青年朋友们从如下几个方面做些努力: (一)自觉学习法律,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 法律不难学,同时法律又很难学。我们说法律不难学,是指学法律不一定要很高的学历,一般只要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民,就可以学懂基本的法律常识;说法律很难学,是指即使学历很高的人,甚至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研究生,也不一定能够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青年要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潮流,应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不管是学法律专业的还是学其他专业的青年,不管是从事法律职业的,还是从事其他职业的青年,都有必要力争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全面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懂弄通、熟练掌握与自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辨清社会生活中的是是非非;通过知法懂法,明白法律意义上的荣耀与耻辱。从而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好本职工作,为国家、为人民建立功勋。 (二)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用法止纷争。 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同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知识学得再好,如果不用或者不会用那也是没有意义的。在实践工作和生活中处理方方面面的矛盾和纠纷,如果法律知识应用得好,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为一个国家的青年公民,法律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应不遗余力去履行,如服兵役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等,青年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决不越雷池一步,如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犯罪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谁要实施了,谁就要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杜绝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预防犯罪,不触犯刑法,不做罪犯,这是最低的要求,绝大多数青年都是可以做到的。在实际生活中,守法还应该从小事做起,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如闯红灯,在公共场所抽烟,不守诚信,都是违法行为,青年应以这些行为为耻辱。 (三)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善自我维权。 青年公民对于法律规定的授权性规范,可以大胆地行使权利。因为在法治社会中,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不仅有权做法律规定可以做的一切事情,而且有权做法律没有禁止的任何事情。当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特别是公权力的侵害的时候,别忘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要注意千万不可采用过激的、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其结果将是自己伤、亲者痛、仇者快。 (四)青年干部应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 青年有朝一日当了官,首先必须明白,“法治”并不是官员以法来治老百姓,“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限制行政权利,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称职的官应该是为实现法律赋予老百姓的各项权利而提供服务的,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他的每一项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就是违法的,是要承担违法责任的。同时,青年领导干部也要响应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号召,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2013年2月23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青年干部如果缺少法治思维,不善于用法治方式办事,在未来的干部使用和提拔上,很可能因缺乏竞争力的而被淘汰。 法治兴则国兴。美丽中国不仅是山青、天蓝、水绿,更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宪政中国、法治中国!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未来的法治中国,人们将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长大与进步的机会。让我们为中国梦和法治中国梦的早日实现,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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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在普法中收获快乐
作为一个年近花甲的中国公民,我有幸生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之年,在这部《宪法》的光辉下平安生活了12年。1 远宏966年,我小学毕业进入中学后看到了不少怪事,如:一位我很尊重的老师,一夜之间竟然就被打成了历史反革命;“造反派”可以把任何一个“当权派”扣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帽子揪出来批斗、殴打、关押;两派之间无休无止地发生械斗、流血事件不断发生,人人提心吊胆,熬过了今天却不知明天命运如何;大街上到处可见“砸烂公、检、法”的大幅标语,一些平民百姓的家也经常莫名其妙地被人砸烂。后来我才明白,原来那是一个法律被践踏的动乱年代。遗憾的是这种情况持续了10年,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百姓,我们那一代人也因此被耽误了10年。在那个年代,从未成年直至成年的我不知道究竟得罪了谁,被界定不准作为工农兵学员上大学、不准参军、不准入党,只配去“修理地球”。 1976年“文革”结束,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我国的法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健全。被动乱耽误了十年的我找到了一份教书的工作,得到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79年我加入了中国共产党。1985年我从中学调到大学工作,大学里的领导分配我做行政工作,我请求行政、教学“双肩挑”,领导批准了我的请求,并提供了政教系的几门课程供我选择。我是十年动乱法制倒退的受害者,我又是改革开放、法制逐步恢复、发展和健全的受益者。人生的经历使我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家庭及每一个百姓都是何等的重要。无法无天,没有法律就没有人民的天下。有法有天,有法才有人民的天下,有法才能使百姓的权益得到有力的保护,有法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基于这种认识,最终我在可供选择任教的课程中毅然选择了政教系的《法学概论》这门课程。从那时起,特别是1990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以后,我就暗暗下定决心,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我都要把普及法律的工作坚持不懈地做下去。 二十多年来,无论工作岗位怎样变换,我一直坚持不懈地采用为高等院校的大学生讲授法律课,接受百姓的法律咨询,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作法治讲座,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代理词、辩护词,设立“远宏说法”普法网站,设立法律本科录取暨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奖,在江西省萍乡市《城市周刊》主笔创办“远宏说法”普法专栏,在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远宏说法”普法系列丛书等多种形式普法。 在长期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和执业律师生涯中,我收获了快乐:当我的学生在我的鼓动下,屡败屡战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最终拿到合格证书,一个个走向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岗位时,我快乐;当我的当事人通过我的法律帮助,矛盾纠纷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时,我快乐;当生活困难的老百姓得到我的法律援助,没钱打官司的人也打赢了官司,举家上下扬眉吐气时,我快乐;当各行各业的干部职工聚精会神听我的法制讲座,不时还报以热烈的掌声时,我快乐;当我的并非法科出身的女儿和女婿,双双以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及时加入执业律师队伍时,我也快乐。 进入新世纪以来,针对法制宣传教育中出现的理论脱离实际、法学专业的学生听不懂教师所讲的法律课、普法中百姓弄不懂抽象的法律条文等现象,我做了一些思考和尝试。 我的思考是: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更要理论联系实际,最好都能以案说法。通过查阅资料我得知,1870年,律师兰德尔(Langdell)(1826-1906)接受哈佛大学埃里奥特校长的聘请,受命担任哈佛法学院的教授、院长,他在任职期间将案例研究与教学引入哈佛法学院,他的这一做法不仅引起了西方法律教育方法的变革,而且开创了美国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案例来“发现”法律的风气之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乃至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也可尽量以案说法,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应该以老百姓听得懂、看得懂、晓得用,用得上为标准。 我的尝试是:在法学教学、法制讲座中适当讲些案例,特别是对某些不好理解的术语或法律条文尽可能以案说法,让听众听得懂;撰写法学讲义、法律文章多联系实际,能用案例解释的就用案例,让读者看得懂;把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告诉听众和读者,让他们晓得用;多讲些、多写些与老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让大家觉得法律确实有用、用得上。我主笔的“远宏说法”普法栏目(现已发稿280多篇)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远宏说法”序列丛书(现已出版《百姓与法》、《有法有天》两本)中的文章,其体例上均为以案说法,试图让接受过义务教育的百姓都能看得懂,但不拘泥于案例之表面,而是试图紧扣某一个或几个案例,将某一法律知识点从广度和深度进行一定的挖掘,适当作些法理的论述,力争使法律同行们看了也不觉得浪费时间。 “法治”并不是官员以法来治老百姓,“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依法限制行政权利,依法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官员的紧箍咒,是百姓的护身符。要让百姓善于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让百姓熟悉与自身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百姓,让百姓掌握法律,让法律保护百姓,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老百姓善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时,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之日。 多年来,我在普法方面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党和人民却给了我极高的荣誉,2011年5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我“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让我诚惶诚恐。 在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也许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微薄的,但如果我们每个力量微薄的人都锲而不舍地朝着法治的方向努力,千千万万个微薄汇集起来的力量肯定的巨大的。我愿意在我的有生之年为普法、为法治继续奉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原载法制日报: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0116/Page10TB.htm)